湘一师院字〔2013〕46号
本科学生创业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
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开展创新和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学校名义在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相应成绩者,可申请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
二、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的标准
项目 |
内容及级别 |
学分 标准 |
项目要求 |
德育方面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活动(参加青年志愿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 |
国家级 |
12 |
需相关认定材料 |
省部级 |
8 |
地厅级 |
6 |
校级 |
3 |
系级 |
1 |
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优秀或获各级表彰 |
国家级/参与 |
12/10 |
需相关认定材料 |
省部级/参与 |
10/8 |
地厅级/参与 |
6/4 |
校级/参与 |
4/2 |
系级/参与 |
2/1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12 |
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省部、厅级单位、国际学术(社会)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 |
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 |
10 |
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 |
8 |
省部级三等奖 |
6 |
地厅级一等奖 |
5 |
由地市级单位、学术(社会)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 |
地厅级二等奖 |
4 |
地厅级三等奖 |
3 |
校级一等奖 |
3 |
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
校级二等奖 |
2 |
校级三等奖 |
1 |
系级一等奖/二等奖 |
1/0.5 |
各系主办的学科竞赛 |
学术论文 |
国家级A类期刊 |
12 |
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处认定标准确认 |
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 |
6 |
中文核心期刊第二作者 |
3 |
省级期刊第一作者 |
4 |
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学术期刊 |
省级期刊第二作者 |
2 |
其它作品 |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 |
4/3/2 |
通讯、小说、诗歌等以篇为单位 (专业实习作品不属于此范围) |
校报、校教学督导通讯 |
1 |
科研课题 |
国家级课题负责人 |
12 |
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级课题及教育部组织的课题 |
国家级课题第一至第三参加者 |
8/6/4 |
省级课题负责人 |
10 |
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省部级课题 |
省级课题第一至第三参加者 |
6/4/2 |
校级课题负责人 |
4 |
通过立项并鉴定的校级课题 |
校级课题第一至第三参加者 |
3/2/1 |
科技成果 |
科技成果的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 |
4 |
科技成果通过省、厅级鉴定 |
国家专利 |
8 |
获得国家专利证书 |
资格考试 |
物流师、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导游证等资格考试 |
2 |
要求全科通过,并获相关证书 |
职业技 能考试 |
高级 |
12 |
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中级 |
8 |
文体竞赛 |
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 |
8 |
参与省级、地厅级、校级文体活动分别为3、2、1学分 |
省部级二等奖(第二至第三名) |
6 |
省部级三等奖(第四至第六名) |
4 |
地市/校级第一名 |
6/4 |
地市/校级第二至第六名 |
4/2 |
社会实 践活动 |
学生参加由省级/地市级/校级/系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
6/3/2/1 |
|
实习支教 |
6 |
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
英语及计 算机考试 |
省计算机等级考试 |
2 |
文科:一级 理科:二级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
2/4 |
英语专业过专业英语四、八级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2/3 |
分别获一/二级证书 |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 |
6/8/12 |
分别获程序员证书/高级程序员证书/系统分析员证书 |
普通话 |
相关专业应达到省语委规定要求 |
1 |
获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学分,不累计。凡通过相关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考试部分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给予适当学分。特等奖在同类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
同一项目中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或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录学分,不重复记分。
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凡符合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系(部)或活动组织单位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符合规定的可获得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
四、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的记载
(一)学生获得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二)学生获得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不计入总学分,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修读学分的一半,超出部分不再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其他事项
(一)对特殊情况或未列入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标准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参考以上标准审核,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二)学生在申报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时,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一经查实,视为考试作弊行为,并按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表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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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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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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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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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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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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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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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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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建议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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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项目(活动)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批准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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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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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表格所设计格式不能满足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申请,可在备注说明栏中将情况写清楚。
2.申请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时必须将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创新作品照片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附上。